第一条: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学位(毕业)论文字数必须在29000字以上,专业型硕士研究生的学位(毕业)论文字数必须在20000字以上,博士研究生的学位(毕业)论文必须在100000字以上,低于该标准的论文视为不合格论文。
论文字数的认定以学校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基准。
第二条:没有参加检测或检测不通过的硕士、博士学位(毕业)论文,视为不合格论文。
第三条: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位(毕业)论文剔除自引,复制比为20%以下的通过检测。
第四条:博士、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位(毕业)论文剔除自引,复制比为20%以下,且剔除自引与它引,复制比为10%以下的通过检测。
第五条:对检测结果及其处理意见,经导师签字同意,研究生可以书面提出申请复议,复议由法学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。
第六条:本规定所称字数、百分比,均包含本数。
第七条:本规定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,推迟毕业或延期答辩的研究生适用本规定。本规定由法学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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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4月22日